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工作場所容易引發群體性職業病危害事件的,如氨水等物質,當工作場所中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其1/2職業接觸限值時,應為員工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總降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應為員工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十五條 同一工作地點如存在不同種類的危害因素,應為員工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對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應考慮其可兼容性。如果員工在不同地點工作,并且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十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該考慮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型號、樣式。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在氨水罐區、煤磨系統、有機溶劑存儲、CKK系統等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按需配備必要的應急勞動防護用品,并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且有醒目標識。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細化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根據股份公司大勞保和特種勞保發放管理標準,以及小勞保發放管理標準提供的指導意見,細化本單位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按照GJ、所屬地省市規定要求及公司勞保用品發放管理標準,結合所屬地區氣候特點及本單位實際情況,根據員工作業場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本單位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按照氣候和溫差特點,分為三類地區,Ⅰ類:緬甸、印尼、柬埔寨、老撾、廣西、廣東等部分熱帶地區不發冬裝,適當縮短夏裝或秋裝發放周期;Ⅱ類:四季鮮明地區參照發放周期要求執行;Ⅲ類:俄羅斯、哈密等部分寒冷地區,適當縮短冬裝發放周期。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標準制定年度采購計劃,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
第二十一條 蕪湖塑品公司應生產達到GJ標準的工作服,并從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處采購勞動防護用品。境外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應從所在GJ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處采購,質量應符合所屬GJ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 股份公司統一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門以及供應管理人員驗收,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等。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應單獨存放保管,并指/定專人管理,建立專用賬冊。勞動防護用品應分類碼放,賬物相符,保證用品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制訂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易耗物品,應按照員工人數及崗位實際需要,由本單位主管勞動防護用品部門核實發放。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因生產、檢修等作業中涉及到特殊防護需要的,由使用部門申請、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分管領/導批準后發放特種防護用品,使用后可以回收利用的應由專人回收、保管、備用。
第二十七條 新進人員應根據崗位工作需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上崗前按照規定配發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 轉崗員工因新工種需要而在原崗位未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經單位主管部門核實后應予以補發。